Taiwan
中華民國在國民政府撥遷至臺灣後,改革由中國大陸國民政府時期稅制,並經1950年、1958年、1968年、1986年四次改革,逐步形成「直接稅類」和「間接稅類」兩大部分包括所得稅、貨物稅、營業稅爲主體的現行複合稅體系。另外在臺灣、澎湖、金門、馬祖等自由地區現行租稅制度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,也另可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兩大類。
以稅負轉嫁分類
以稅負轉嫁分類
- 直接稅:所得稅、遺産及贈與稅、土地稅、房屋稅、契稅等組成;
- 間接稅:貨物稅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、關稅、證券交易稅、印花稅、使用牌照稅、娛樂稅。
以課稅主體分類
國稅是屬於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稅收,包括有九種:關稅、礦區稅、所得稅、遺産及贈與稅、貨物稅、證券交易稅、期貨交易稅、營業稅、菸酒稅。
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稅收,包括直轄市及縣(市)稅,共有八種:印花稅、使用牌照稅、地價稅、田賦(於1987年停徵)、土地增值稅、房屋稅、契稅、娛樂稅。
房地合一稅制:
課徵方式 | 課稅對象 | 設籍我國境內的自然人與法人,單一稅率17% 非居住者(國內無住所,1年內未住滿183天),單一稅率3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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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得稅稅基 | 房屋+土地實際售價-取得土地成本-土地漲價數額 | ||
稅率 | 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並買出 | 持有期間<2年,率30% 持有期間>2年,率17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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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,並於2016年1月1日以後買出 | 持有期間<2年,率30% 持有期間>2年,按現制課稅,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,房屋課稅財產交易所得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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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勵措施 | 長期持有減徵優惠 | 1.房屋與土地,持有自第3年起,享有減徵優惠,減徵率按年遞增,每年減徵4%,持有第22年可以減徵80%。 2.可供建築空地,持有自第3年起,每年減徵2%,持有第22年可以減徵40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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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購退稅 | 自用住宅兩年內換屋,仍享有重購退稅休優惠 | ||
自用住宅 | 免稅條款 | 1.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設籍 2.房屋售價低於4000萬元(排富條款) 3.六年內限使用一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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換屋退稅(重購換屋者) | 重購價格高(等)於出售價 | 全額退稅 | |
重購價格低於出售價 | 比例退稅 | ||
其他豁免條款 | 農地農舍 | 農地、農舍按現制免稅 |
資料來源:財政部、整理
是指房屋及土地,以合併後的實價總額,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,按實際獲利課徵所得稅。「房地合一」用意在使房產買賣能夠劃一屬於增值利益部分的課稅方式,取代土地交易利得按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;房屋的交易利得按實價課徵所得稅的雙軌制,進而達到不動產交易利得實價課的目的。
房地合一稅制取代現行土地與房屋稅分離課徵的雙軌制,且擬定自用住宅與長期持有者有減徵優惠,預定2016年1月1日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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